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,其父母、配偶或子女死亡時,得請領喪葬津貼。所稱父母、子女、係指生身父母、養父母、婚生子女(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),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。
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(含)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,依下列標準發給。
父母或配偶死亡時,發給3個月。
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,發給2.5個月。
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,發給1.5個月。
附件下載 :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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